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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字体: 】【2012-06-15 15:59:56】 【来源:县应急办】 【作者:刘验兵】  【关 闭】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轻事件对环境的污染,保障环境敏感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7)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
(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2000年)
(1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
(12)《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2006)3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1)超出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需要由县政府协调指导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态势和处理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环保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环保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的负责同志组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应急日常工作。
(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需要,报请县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进展情况。
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本辖区和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启动工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落实,设立信息联络员,保障信息畅通。
2.2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环境破坏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各职能组。指挥部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指挥,其职责是:当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各自应急救援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承接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请示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事件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测定事故状态下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负责测定敏感区环境质量状况,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
(3)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辟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引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原因。
(5)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环境事件现场警戒预案,组织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与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6)县建设局:负责饮用水的安全供应及环境事件所产生废水的处理、处置。
(7)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件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件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组织伤员的搜救。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9)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调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原因,提出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修和处置方案。
(10)县气象局:负责为环境事件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1)县财政局:负责筹措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所必须的资金,做好用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资金保障工作。
(1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用于环境应急救援体系的政府投资给予保障和支持。
(13)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抢险器材、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调配。
(14)县卫生局:负责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的医院,并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5)县电力局:负责现场的电力保障,负责电力故障的抢修工作。
(16)县水务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源地和引水线路的安全。对遭受污染的河流实施有效控制。
(17)县民政局:做好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做好社会捐助物品的使用工作,对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要妥善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18)县林业局: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生态功能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的影响,并提出恢复生态的相应措施。
(19)县农业局: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态功能的影响,调查事故对濒危物种生存环境的影响,并提出恢复生态的相应措施。
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1)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开展对我县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相应建议。
(2)县、乡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工作。
3.2信息报告
各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抄报监测评估信息,遇有突发性环境事件隐患等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相关部门的上报信息后立即汇总,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报县政府领导。
3.3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省内外的有关应急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污染源、放射源和重大环境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完善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及各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4预警及措施
3.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2预警执行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决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3.4.3预警结束
经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和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可以结束预警状态的,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并向社会公布。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配合。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确定预警级别,并按照职权范围报告或发布各类预警。蓝色预警由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上报,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2.1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Ⅰ、Ⅱ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分别按照各自程序和内容进行响应,县人民政府和环保局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1)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特大或重大环境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开通与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物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特大或重大环境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工作,划定已受污染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4.2.2较大应急响应
较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接到较大环境事件报告后,启动Ⅲ级响应,发布黄色预警,及时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按规定程序启动本预案,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的发展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确定并封锁受污染区域;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县环保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县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县环境保护局迅速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控等科室组成现场应急处理队伍,组织做好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并根据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汇总后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反馈指挥部,具体内容如下:
现场污染控制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现场调查与报告
污染事故现场勘察;
技术调查取证;
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故等级,进行报告。
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应进行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3)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各成员单位将每天工作情况务于当日报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4.2.3一般应急响应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社区管委会发布蓝色预警,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县环境保护局申请。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1)事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县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县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2)响应程序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有关较大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召集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方案经批准后组织指挥实施,并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较大环境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跨乡镇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县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阐明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阐明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建立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指挥体系,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的各职能组,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和事件所在地毗邻乡镇政府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理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立即召集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的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资料,供应急处理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测
县环境监测部门会同其他行业监测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并负责为县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的应急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是尽快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的程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发出监测报告,为应急处理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4.6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2)接到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县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应急过程评价。由环保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进行评价。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环境应急过程的记录,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的总结报告,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公众的反应等。在评价结论中应阐明的主要问题是: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的完成情况,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得当,人员、装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应急处置中采取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发布公告和信息情况等等。
(3)根据实践经验,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应急保障
5.1通讯保障
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启动应急预案时,指挥部与各成员和现场间的联络通畅。
5.2技术保障
5.2.1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
县环境保护局积极和省环境保护局及其它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组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污染事故处理、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提交评估报告。
5.2.2现场应急处理队伍
县环境保护局以现有环境监察、监测、污控队伍为基础,联合市环保局和相关企业组成环境应急救援网络。同时增加资金投入,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熟练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每年投入一定资金加强队伍的自身能力建设,配置先进的应急监测设备和装备,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拉的出,打的赢。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污染程度和范围;
(2)确定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
(3)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4)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5)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6)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5.2.3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在规定时期内组织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演练。演练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部署、统一指挥。
5.2.4信息系统
建立适合我县需求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系统,建立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技术平台,承担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5.2.5科研和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5.3后勤保障
5.3.1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
5.3.2装备保障
县环境保护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完善自身防护装备,做好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同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家人才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3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日常运转经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经费及时到位,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5.3.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抵达。
5.4社会宣传
县新闻宣传部门和环境保护局要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5.5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县及各乡镇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6.2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放射源分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62号)《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的改变,或者根据应急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情况以及在应急演习中总结出经验,应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批准为烈士: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